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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诉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孙*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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