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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小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9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于1983年7月8日生育一子陈*乙,1985年1月13日补领了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但儿子三岁后,就经常受公婆和被告的打骂,考虑到小孩还小就一直没有提出离婚,现在孙子都已经9岁了,已没有后顾之忧,且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9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83年7月8日生一子陈*乙,1985年1月13日补领了结婚证。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原告认为经常受被告及公婆打骂,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应该说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现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冷静分析,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双方应在平时的生活中以家庭为重,遇事和处理问题时多加强沟通。希望双方能从大局出发,多多考虑自己的儿子,同舟共济,携手同行,共组美好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与被告陈*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民法院的开户行:农**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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