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款有限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款有限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金**、徐**、张**、姚**、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常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支付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17日的利息345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以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常熟市**有限公司对常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姚**和徐**对常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和张**对常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对常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市**有限公司、姚**和徐**、徐**和张**、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2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978元,由常熟市**款有限公司承担2063元,常熟**有限公司负担35915元,常熟市**有限公司、姚**与徐**、徐**与张**、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金**、徐**、张**、姚**、徐**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常熟市**款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诉讼费等。

执行过程中查明,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金**、徐**、张**、姚**、徐**及关联企业江苏绿**限公司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常熟**有限公司及江苏绿**限公司、金**、徐**、张**、姚**、徐**所有的房地产均设有抵押,且被轮候查封,对相关房地产的处置尚待时日。此外,本院未能查获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及江苏绿**限公司、金**、徐**、张**、姚**、徐**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款有限公司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款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情况并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抵押房地产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八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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