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常熟市唯和建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唯和建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陈**、王**、吴**、王**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按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常熟市唯和建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执行人陈**、王**对被执行**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执行人吴**、王**对被执行**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21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215元,由被执行**业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常熟市唯和建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陈**、王**、吴**、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6415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吴相朝、王**名下有二套房产,位于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新区36幢103、203室,设有抵押且有多案查封,被执行人王**名下有一辆汽车,但查找无着,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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