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戴**、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王**、戴**因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执异字第0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王**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民法院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戴**于2012年7月1日之前给付王**60万元。后戴**未按调解书的给定履行给付义务,致使王**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王**与戴**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新**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新执督字第1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位于连云港**时代花园E3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丘号01821014-14)归王**所有,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该裁定送作出后,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裁定有误,该房屋系其与戴**共有房屋,请求撤销该裁定。

另,戴**与许*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徐**,于2008年3月12日因病去世。

本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王**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借款事实,已被生效的(2012)新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许*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该异议不属异议审查范围,其应另行主张权利。许*以该房屋是共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间未经其同意,法院裁定给申请执行人王**名下,冲抵被执行人欠款,侵犯了许*的合法权益,对此,执行期间应先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再执行其名下的财产,而本案未追加戴**的配偶即许*为被执行人而对共有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裁定以房抵债,执行程序存在错误。遂裁定,一、案外异议人许*异议成立。二、撤销(2012)新执督字第1500号民事裁定。

请求情况

王**、戴**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3)新执异字第0018号民事裁定。理由:1、一审无权受理许*的执行异议,一审法院就本案裁定以房抵债后,本案已执行完毕,许*无权提出异议;2、该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王**的合法权益,王**并不知晓该房屋系戴**与他人的共有房屋。

答辩情况

许*答辩认为,原审裁定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执异字第0018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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