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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常**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维**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常**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维**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常**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常**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常**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南京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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