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穆**、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淮渔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丁**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穆**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渔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退还给上诉人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