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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厚**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而不在江宁区,因而本案应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在2015年8月10日出具给被上诉人的《还款计划》中约定,:若厚潽**司不能按约定如期还款,金纸通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利息和违约金向金纸通注册地法院起诉厚潽达并申请强制执行。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注册地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198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厚潽**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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