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镇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高**、邓*、镇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高**、邓*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被执行人镇江**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高**、邓*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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