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江苏金**限公司、江苏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6元,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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