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与被告江**有限公司、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撤回对被告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飞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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