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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窦*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居*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窦*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叫窦*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窦*甲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好,后因原告外出打工,与他人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嫌弃被告抛弃女儿,被告是一个老实本分勤劳的农村人,一个人生活,苦苦等候原告,希望原告能顾及多年夫妻之情,顾念女儿以及家庭,重新回到家中,虽然原告出轨,但只要其真心悔改,被告也愿意不计前嫌包容原告,如果原告一意孤行,被告也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求因原告过错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春节后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4月份举办结婚仪式,××××年××月生育一女窦某乙,1996年4月23日补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2015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申请书复印件、被告提交的视频资料以及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存在的基础,合法的婚姻受法律的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理智化解家庭纠纷,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并无根本性的利益冲突,现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多为家庭考虑,夫妻和好是可能的。现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黄*与被告窦*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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