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深蓝办公家具经营部诉被告连云港**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深蓝办公家具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陈**与江苏金**限公司、江苏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与江苏建**限公司、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江苏通**限公司、沙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海**限公司与昆山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江苏通**限公司、沙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武进**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好**限公司、常州**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3)
常州市武进**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好**限公司、常州**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2)
常州市武进**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好**限公司、常州**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常州市武进**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好**限公司、常州**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