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家具经营部与连云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深蓝办公家具经营部诉被告连云港**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深蓝办公家具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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