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有限公司与卢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050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还原告徐州**有限公司货款9422.56元。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卢*负担。因被执行人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山长期外出,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卢山的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查询车辆管理等部门,没有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采取积极的查找措施,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并同意终结执行的,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24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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