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巨凝**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