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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创**大丰分公司与周**、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创**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公司)诉被告周**、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美**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创美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创美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创美物业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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