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创**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公司)诉被告周**、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美**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创美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创美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创美物业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大丰**设计中心与大丰**酒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丰**经营部与大丰市中凯置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市**有限公司与江苏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戚**与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卞**与安诚财**限公司上**公司、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缪**与镇江**有限公司、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吴*与中国太平洋**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