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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于**、于**与被上诉人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于**、于**因与被上诉人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因上诉人钱*、于**、于**未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表示不再上诉,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钱*、于**、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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