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戚**因与被上诉人**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戚**于2015年6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戚小凤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戚**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