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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户籍地虽在南京市鼓楼区,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江宁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而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清水亭东路。综上,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其虽称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江宁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上诉人李**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李**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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