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理诉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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