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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倪**、江苏港**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倪**及原审被告韩**、仲**、江苏港**限公司、江苏福余混凝土拌和浇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3)沭商初字第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3)沭商初字第0519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3元,减半收取7946.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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