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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限公司与栾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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