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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