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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