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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新闻与鲁**、中国人民**司泰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袁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司泰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鲁某某、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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