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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晨逸、符*,被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较大,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半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双方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名张**。后双方因性格脾气、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因素产生不睦。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努力维护好这一婚姻关系。现双方虽因性格脾气、生活习惯等因素产生不睦,但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本着对婚姻、家庭及女儿负责的态度,相互尊重和体谅,相互包容与理解,多加沟通与交流,那么,双方的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分居情况、产生矛盾的根源等因素考量,确定目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防止草率离婚并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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