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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镇民终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主张的借款其中四笔共计180万元的金额没有到账。2、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被申请人提供陈**的证言,陈**未到庭参加质询,导致该证据无法质证。3、一审期间,当事人双方的代理律师系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进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辩称,本案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已经知晓双方代理人均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但并未提出异议。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向刘**借款有借条及相关银行支付凭证、证人证言证实,借款事实成立。王**主张部分借款未收到,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判令其偿还刘**借款、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另外,一审中的双方代理人虽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但庭审中双方都认可对方的出庭人员,且在二审中,王**又重新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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