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句**客城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句容**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