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马**、赵**、郑**、邱**、李**、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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