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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管租赁站与中铁**限公司、六安市**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高**管租赁站与被告中铁隧**限公司、六安市**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高**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4元,减半收取420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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