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份有限公司与龚**、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4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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