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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连云**协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道协会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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