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毛**、周**、连云**有限公司、胡**、江苏省**有限公司、尹*、武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