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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朱**、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0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朱**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03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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