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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岔河镇人民政府与徐州市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邳州市岔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徐州市安久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岔河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邳州市岔河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邳州市岔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邳州市岔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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