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02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吴**,原审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027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