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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丙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与某某”煤矿签订了《某某”煤矿井下管理协议》,承包了该煤矿11705机采面回采、11705机采面回收、11701炮采回采,并招雇工人、与工人约定工资标准后对工程进行施工,其向工人承诺待工程结束后3至5天可领取全额工资。2015年7月20日工程结束后,王**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50余名工人工资34.8万元,致使多名工人到省、州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王**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丙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与某某”煤矿签订了《某某”煤矿井下管理协议》,承包该煤矿11705机采面回采、11705机采面回收、11701炮采回采工程。机采采煤工程单价为38元/吨;炮采为52元/吨;机采面回收50万元一次包干。王**与其雇佣的工人约定工资标准后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向工人承诺待工程结束后3至5天可领取全额工资。2015年7月20日工程结束后,因协议中的工程款不足支付工人工资,王**逃匿拒不支付所欠工资,经安龙县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同年8月3日,在安龙县劳动部门监督下,王**工队的会计陈某某、副队长某某等人与工人进行工资结算,王**所欠常某某、安某某、朱某某等4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4.83万元。

同时查明:王*丙于2015年8月4日19时许主动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铜山派出所投案,其所欠工人工资34.83万元已于2015年8月12日全部支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图片,到案经过,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铜山派出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安龙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说明,徐州市铜山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徐州市铜山区司法局某某”司法所证明,詹某某发给王**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手机照片,王**与刘某某短信对话手机图片,王**与贾某某短信对话手机图片,某某”安**矿井下管理协议,某某”煤矿工程验收结算清单(代)付款凭证,安龙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某某”煤矿3-7月份王**工队工资表,考勤表;证人贾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詹某某、徐某某、李**、陈某某、赵**乙、王*丁、王**、赵**、张*乙丁、马某某、孙某某、满某某、平某某、常某某、安某某、朱某某、房某某、蔡某某、张*乙丙、王*丁、张*乙、张*乙丁、张*乙戊、杨**、杨**证言;被告人王**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院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王**从轻处罚。同时,王**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查证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王**在有期徒刑一年月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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