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与上诉人宿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潘**、宿迁**有限公司均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潘**、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潘**、宿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潘**、宿迁**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