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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务所与陈**、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事务所诉被告陈**、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事务所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陈**、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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