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港新浦支行与郑*、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郑*、赵**、连云港**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郑*欠中国银行**港新浦支行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名下抵押的位于新浦区大庆西路22号西城综合市场二期工程A11号门面房进行评估、拍卖,以94.3万元被宋**拍得。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赵**、连云港**限公司的银行、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你个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新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