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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邵**、顾**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邵**、顾**、姜**、原审被告高**、荀*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泗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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