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中**港分行)申请执行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司)、连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公司)、周**、彭**、堪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连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润**司给付中**港分行借款人民币6192291.72元、律师费70000元及罚息(500万元部分: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11月11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1年11月24日,以331.2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扣除8000元利息;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以319.229172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扣除2030.6元利息。300万元部分: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周**、彭**对润**司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堪士军对润**司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港分行有权对托*公司位于新浦区学院南路28号金秋情缘2、3层联通置业办公用房在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100元。由润**司、托*公司、周**、彭**、堪士军连带承担。因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委托江苏苏**询有限公司对托**司所有的位于连云**区学院南路28号金秋情缘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新字第X00251351号,丘号:02481047-1号,建筑面积:314.99㎡】及其所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连国用(2011)第XP008237号,地号:320705003013GB00045,面积:127.3㎡】、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新字第X00251352号,丘号:02481047-1-1号,建筑面积:626.46㎡】及其所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连国用(2011)第XP008238号,地号:320705003013GB00045,面积:252.1㎡】的联通置业办公用房予以评估【估价报告编号:苏房地估字(2014)连第010484号】,评估价为2层209.44万元,3层424.74万元,合计为634.18万元。评估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对该评估报告均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据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因申请不同意接收该房地产,其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人民法院(2012)连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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