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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浙阳**有限公司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泗阳浙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泗阳浙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泗阳浙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泗阳浙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泗阳**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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