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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限公司、茂名**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门**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公司)、茂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徽燃料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元发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光荣及委托代理人饶一平、曾**、辰徽燃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被上**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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