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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中国人民**司双峰支公司、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双峰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三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双峰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司双峰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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