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陈**与中国人民**司双峰支公司、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双峰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三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原告陈**受害人曾美辰之母亲,曾**系受害人曾美辰之父亲。湘K×××××大型货车车主系被告曹**,雇佣被告彭*为司机。2015年4月30日17时50分许,被告彭*驾驶湘K×××××大型货车从杏子铺镇往衡阳方向行驶,途经荷叶镇良江村××路段××与曾美辰驾驶的自行车发生撞倒,造成曾美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湘K×××××大型货车驶离现场。事故发生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进行现场勘察调查,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Y(2015)03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彭*安全意识不强,肇事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负全部责任;2、曾美辰无责任。二、被告彭*驾驶的湘K×××××大型货车车主系被告曹**,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22日零时起至2016年3月21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系不计免赔保险。原告曾**、陈**的损失有:1、原告曾**、陈**主张抢救费11971.48元。经审查受害人曾美辰的病历资料、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认定抢救费11971.48元;2、原告曾**、陈**主张死亡赔偿金201200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本案受害人曾美辰系农村居民。故原告曾**、陈**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为10060元/年×20年=201200元;3、原告曾**、陈**主张丧葬费21946.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4、原告曾**、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未成年人曾美辰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原告曾**、陈**巨大的精神损害,根据司法实践及本地生活水平,酌情认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5、原告曾**、陈**主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综上所述,认定原告曾**、陈**合理经济损失为291117.98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彭*安全意识不强,肇事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负全部责任;受害人曾美辰无责任。被告彭*依法应对曾美辰死亡所造成原告曾**、陈**的经济损失291117.98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彭*系被告曹**雇佣的驾驶员、被告彭*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曹**承担,被告彭*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彭*驾驶的湘K×××××大型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限内,受害人曾美辰不是湘K×××××大型货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因此,原告曾**、陈**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依法由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110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1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71117.98元,由被告曹**负责赔。被告曹**负责赔偿的171117.98元,根据被告曹**与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赔偿154006.18元(超载核减10%);余款17111.8元由被告曹**负责赔偿,被告彭*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曾**、陈**因曾美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91117.98元,由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54006.18元;由被告曹**赔偿17111.8元,被告彭*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曾**、陈**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民法院在中国**峰县支行的账号18×××3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曹**、彭*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第5条第6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人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该条款已经上诉人特别注明并书面告知被保险人,而本案事故发生后彭*驾驶货车驶离现场,故根据约定上诉人在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因彭*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因未交纳票据亦不应认定,且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均计算在丧葬费内,原审已支持了丧葬费,不应再重复计算办理丧葬事宜的各项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曾**、陈**答辩称,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彭*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保险责任。司法机关并未将本案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也未追究彭*的刑事责任,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答辩人亦提交了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等证据证明发生了合理的抢救费用,同时,答辩人提交了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也是必须赔偿的项目,原审予以认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彭*答辩称,答辩人并不清楚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他人告知后即报了警,并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双峰交警部门在调查后作出了事故认定,亦没有认定答辩人逃逸,故上诉人以此拒付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同时,原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和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的标准和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曹**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查,本院确认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双峰交警部门经调查后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彭*安全意识不强,肇事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应予采信,故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彭*逃逸的事实,该行为不符合商业三者险的免赔条款约定的条件,上诉人应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同时,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交通肇事被刑事立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故上诉人依法应当赔偿被上诉人曾**、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被上诉人曾**、陈**提交了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等证据证明发生了合理的抢救费用,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曾美辰死亡所发生的合理抢救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均属于被害人的损失范围,上诉人亦应依法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司双峰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