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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因一些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涉及经济问题时犹甚。进而,两人发生争吵,被告就会将家庭矛盾无限扩大,咒骂原告及原告的家人,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3、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经提起过离婚诉讼。

4、深圳市**分公司经理肖**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经常找原告无理取闹,且被告基本不做事,天天打牌,导致夫妻已经完全破裂;原告从2013年2、3月份就跟被告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了;原、被告已经无和好可能。

5、住在被告对面的居民向某甲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向某甲居住被告住房的对面罗家小区×栋×单元×楼×号,对原、被告的关系比较清楚;原、被告深更半夜都经常发生争吵,夫妻矛盾重重;其他证明目的同证据4。

6、娄底“××苑”小区居民王*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跟被告已经分居很长一段时间了,并居住在原告的儿子宋*家;被告经常到宋*居住的“××苑”小区吵闹,而且吵闹的很厉害,甚至惊动了公安局的民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7、娄底“××苑”小区居民刘**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在原告的儿子宋*家居住了两年多了,原、被告分居至今;被告经常到“××苑”小区吵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8、短信信息,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重重,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时,原告已经退休,当时被告49岁,两人经过一段时间了解,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无微不至地照顾原告及原告的孙子,特别是原告有病痛时,煎药熬汤,侍奉在侧,近十年来,夫妻恩爱相处,两人感情较好,原告起诉状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其不同意离婚。

被告周*为了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娄**心医院住院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身患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的事实;

2、娄**医院、娄**心医院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四份,拟证明被告身患××多次检查的事实;

3、娄**心医院、娄**科医院检查费、药费收据18份,拟证明被告因身份有病花去医药费用的事实;

4、借据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向他人借款8000元用于治疗身体及日常生活开支的事实;

5、娄**科医院的住院证及眼科医院门诊治疗收费单一份,拟证明被告身患××以及支出门诊费用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均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宋*提交的证据,被告周*质证认为,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5、6、7系证人证言,证人均未到庭作证,不予认可;证据8,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周*提交的证据,原告宋*质证认为,证据1只有住院证,没有相关的病历资料,对住院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2、3、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借款,原告不知情,借款是否用于治疗疾病和日常开支,原告亦不知情。

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及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对证据进行如下认证:

原告宋*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采信;证据4、5、6、7,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被告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8,结合庭审调查情况,综合予以采信。

被告周*提交的证据1、2、3、4、5结合庭审调查情况,综合予以采信。

综上,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

原告与被告均系丧偶,两人经介绍相识,接解一段时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关系尚好,近二年,因经济问题,两人常发生争吵。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丧偶,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信任被告,被告照顾原告,共同度过了六、七年较美好的生活。近二年,两人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只要两人坦诚相待,妥善处理相关矛盾,不忘初衷,夫妻关系是能够搞好的,故对原告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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