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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13)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报经湖南省**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湘D7E732号货车沿常宁市群英西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常宁市群英西路莲花车站旁的加油站门前路段向左转弯欲进入加油站加油时,遇被害人陈*(男,16岁,学生)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秦*(男,16岁,学生)、廖*(女,17岁,学生)由群英西路由西往东直行,因被告人唐某某驾车压双黄线左转弯占道,被害人陈*驾车超速且未带安全头盔,致使两车在道路南侧相撞,摩托车前部插入货车右前角底下,造成被害人陈*、秦*当场死亡,被害人廖*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入唐某某主动到常宁市公安局投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之亲属与被害方于2014年5月4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为此,被害方对被告人唐某某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予以减轻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汤某某、张某某、袁*、彭*、谢某某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车管所的证明、机动车的相关证件、法医学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死亡证明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肇事车辆变卖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衡公交认字(2013)第001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被害方的领款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左转弯,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其家人穷尽方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和酌情对其减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朱**辩解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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