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湖**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衡阳莱**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莱**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衡阳莱**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湖南天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衡阳**江南路83号东*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城南区字第00121065),并由湖南鼎**限公司为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衡阳莱**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湖南天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衡阳**江南路83号东*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城南区字第0012106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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