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某某与湘西某**限公司、李**、李*乙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湘西某**限公司、李**、李*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调解,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