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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使用郑*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怀化**天开发区“绍*迷你宾馆”8601房间,后在该房间内容留金*、杨*、郑*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日22时许,上述四人在该房间内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开房记录、证据保全清单、通话记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金*、杨*、郑*、向*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尿液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其登记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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